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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府发〔2017〕11号

发布日期:2017-06-08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南宁市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及《市气象局、市国税局、市国安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属于市、县级审批权限及自治区委托市、县级实施的事项,列入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原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审批层级和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有关国务院、自治区设定的许可事项存在的问题,由市清审办报自治区审改办请其协调予以明确后,再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未列入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

  四、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所有事项均纳入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其中市本级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许可事项待自治区正式批复我市改革方案后全部划由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全市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要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报同级政务服务、审改、法制部门审核后,对外公开。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与相应的自治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对接沟通,并指导相应的县(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全区统一、无差异化的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五、审批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具体承办该许可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其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的编制,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及时对事项进行调整。

  六、中直、区直驻邕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工作由中直、区直驻邕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负责。为方便群众办事,中直、区直驻邕单位将调整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送市清审办汇总,编制中直、区直驻邕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统一对外公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

  201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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