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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 2017 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16:27   来源:市编办   作者: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

  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法人2017 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经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备案),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提交年度报告时间

  2018 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程序

  (一)使用二维码图片(或专用光盘)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系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下载打印,封面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二)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系统将年度报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

  料(如资产负债表、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等文件)以及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并扫描(或拍照)上传,并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

  (三)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无需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南宁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guangxi.gjsy.gov.cn/nanning) “年度报告专栏”进行公示。

  (五)已提交的年度报告在公示前,事业单位如需修改,可联系登记管理机关退回,并在3 月31 日前再次完成提交,超过3月31 日后将无法退回修改。

  (六)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提交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材料,并按保密规定进行报送。对批复成立文件涉密的事业单位,不进行公示;对其他特殊原因确实不宜公示的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后也可免予公示。

  四、年度报告提交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2017 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年度报告的审查和处理

  (一)年度报告期间,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对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年度报告公示的服务指导工作。

  (二)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直接在网上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可自行登录“南宁事业单位在线”网站(http://guangxi.gjsy.gov.cn/nanning)“年度报告专栏”进行查询。

  (三)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退回操作,事业单位收到回复信息后重新补充完善,并在3 月31 日前再次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

  (四)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将未按期报送名单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请确保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形式要件齐全,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公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事业单位如证书遗失,需先申请证书补领。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先申请变更登记:

  1、事业单位名称、经费来源、职责范围等登记事项与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的;

  2、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

  3、事业单位办公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已调整或变更,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一致的。

  特别说明:原我办实施的“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已移交至市行政审批局,需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请到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办理。

  (五)未申领或遗失专用光盘、二维码图片的事业单位,可发送电子邮件至bb2616563@qq.com,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标注“申请索取事业单位二维码图片”,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发送邮件方式发放二维码图片(已经领取了二维码图片的事业单位请勿重复申领)。

  联系电话:0771-2616563。

  附件:《年度报告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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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1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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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编办〔2017〕5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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