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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指南

发布日期:2010-05-30
     一、办理程序
    登录网站→事业单位在网上填写表格→提交登记机关初审→查询审查结果→下载表格、盖章→整理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核准→事业单位领取证书(正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二、《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封面
    1、单位名称:填写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全称。
    2、日期:填写正式上报时的日期。
   (二)正表
    1、单位名称:在表格封面和相应栏目中,填写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所有名称,不得填写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多个名称的事业单位,应将主要名称填写为“第一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经审批机关批准为“1个机构2块牌子”的单位,可并列填写2个名称,不使用括号。
    2、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3、住所: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
    4、举办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其直接上一级的行政主管单位;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5、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填写。由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经费形式填写,其它事业单位按“自收自支”填写。 
    6、开办资金:填写经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事业单位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数额。
    7、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填写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及账号。尚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单位,暂不填写此栏目。
    8、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由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填写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并填写其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非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填写举办单位名称及批准成立机构的文号。
    9、执业许可证书: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填写其执业许可证书的名称、号码;其他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10、机构规格:指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机构规格;不定规格的,此栏不填。
    11、人员编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员额,直接填写;非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12、从业人数: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
    13、宗旨和业务范围:按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本单位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及业务范围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用语,一般不超过100字(含标点、空格)。
    14、(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填写“本申请书所填写的情况属实”,加盖(待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
    15、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填写“同意申请法人登记”,并加盖公章。
    16、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照实详细填写。 
    17、其他栏目(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事证第××号、公告刊登情况、证书更换情况等):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或领证人填写。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职务:填写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2、工作单位:填写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全称;
    3、家庭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登记的住址;
    4、户籍所在地:填写个人户籍所在的公安分局派出所;
    5、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写;
    6、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填写“同意××同志申请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四、应报送的文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
    3、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9、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书” 一份(部分类型单位需要提供);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
   注:凡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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