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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指南

发布日期:2010-05-30
     一、办理程序
    登录网站→事业单位在网上填写表格→提交登记机关初审→查询审批结果→下载表格、盖章→整理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核准→加盖年检标识。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项目填写要求及说明
    1、单位名称:封面处的“单位名称”只加盖公章;第二页的“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第一名称的全称,有多个名称的事业单位,其余名称填写在第四页的“备注”栏内;
    2、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签名,并且加盖本人名章(表明此报告书已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发);
    3、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事业单位在上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应证书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逐条阐述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做法、成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捐赠情况、奖惩情况等;
  (2)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印章、证书等情况;
  (3)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以上3个方面要分层次填写齐全、详细,字数不少于500字,内容可参考本单位的年终工作总结;
    4、住所: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
    5、经费来源:按实际情况填写,有几种填几种 (如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含: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6、开办资金:填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数值;
    7、经费收支情况:按照收支总表(损益表)数值填写;
    8、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受奖惩是指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不包括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评估情况是指事业单位接受有关评估的情况和结果,没有填写“无”;
    9、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指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
    10、人员编制: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
    11、从业人数:指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
    12、举办单位意见:由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接受年度检验应报送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总表、损益表:事业单位本年度已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进行财务审计的,提交审计报告;未进行财务审计的,可提交本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7、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年检中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四、年检时间
    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所有相关材料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报送到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逾期不报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年检事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事业单位承担。
 
   五、年检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建设规范、有力;
    2、严格按照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4、无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提交的有关年检材料齐全、有效;
    6、填报年检材料认真规范。
 
   六、年检初审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补全材料后再申报年检;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补充填写或者重新填写后再报请年检;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事项与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先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再申报年检;
    4、丢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任何一种)的,该事业单位写出“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书”(由事业单位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省登记局在公开媒体上公告《证书》作废,补领新证书之后再申报年检;
    5、实际开展活动情况与“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符的,由事业单位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再申报年检;
    6、事业单位年终净资产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开办资金”数值存在20%以上差距的,须提出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7、对年度报告审查其他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办法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七、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注:凡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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