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材料(设立登记)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窗口
发布日期:2014-12-30
来源: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作者: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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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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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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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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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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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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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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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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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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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2.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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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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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承办人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日)→审核人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5日)→局负责人核准,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件(2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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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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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8.住所证明;
9.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10.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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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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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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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 口 电 话: 0771—3221229,业务科室:0771—2616563
投 诉 电 话: 0771-3221234
受 理 时 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窗口(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