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地核查的定义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事业单位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或对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看与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行为。
二、实地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登记的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1、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设立登记(备案)的核查内容:
(1)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情况;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3)办公场所的具体情况;
(4)相应从业人员的情况;
(5)相应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的情况;
(6)独立的财务账户情况;
(7)相关资质(执业许可)的情况(后置审批的除外);
(8)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核定情况;
(9)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情况;
(10)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1)是否存在其他法人登记的情况;
(12)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的情况;
(13)其他需进行核查的事项。
2、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
(1)是否存在负债经营的情况;
(2)上年度年度报告公开情况;
(3)以下变更登记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①变更单位名称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情况;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情况;
③变更住所的,新办公场所的情况;
④变更经费来源的,经费来源的批准情况;
⑤变更开办资金的,资金确认证明与财务现状情况;
⑥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情况或审批机关批准情况。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日常实地核查,抽检或全面检查事业单位如下情况: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开展监督检查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其他事项。
三、实地核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实地核查的基本程序:
1、下达实地核查通知书;
2、进行实地核查;
3、形成实地核查报告(或实地核查笔录);
4、反馈实地核查结果。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持实地核查通知书实施实地核查。
(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实地核查时,要指派不少于两人进行,核查内容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
(三)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对核查过程和有关情况填写实地核查笔录,并由核查人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核查单位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核查人员载明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四、实地核查结果处理
(一)对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备案)、变更登记的,实地核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实地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实地核查,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形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体承办。
(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