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材料(变更登记)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窗口
发布日期:2014-12-30
来源: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作者: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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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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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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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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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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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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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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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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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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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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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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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承办人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日)→审核人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3日)→局负责人核准,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4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件(2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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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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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由事业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7、变更举办单位的,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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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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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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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 口 电 话: 0771—3221229,业务科室:0771—2616563
投 诉 电 话: 0771-3221234
受 理 时 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6:3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窗口(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